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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監獄於受刑人假釋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之受處分人釋放時,應速將其判決書、報假釋時之戶籍資料及個案
      相關資料函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