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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執行保護管束者,對受保護管束人未能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章
      有關規定善加保護管束時,觀護人應報請檢察官依照同法第六十五
      條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