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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5
五、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
    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
    機關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私下
    透漏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談論或透漏與案
    情有關之訊息。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5
五、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
    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
    機關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私下
    透漏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談論或透漏與案
    情有關之訊息。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5
五、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
    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漏偵
    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
    之訊息。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5
五、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
    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漏偵
    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
    之訊息。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5
五、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
    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承辦人員於機關外發生之臨時狀況,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漏偵
    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
    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5
五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
    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承辦人員於機關外發生之臨時狀況,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5
五  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在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
    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檢察機關發布新聞,應經檢察長或檢
    察總長核定,並指定發言人統一發布。但記者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
    首長時,辦案人員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