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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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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
    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
    機關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暨廉政人員不得私下
    透漏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談論或透漏與案
    情有關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