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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1
一、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
    ,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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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
    ,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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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
    ,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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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
    ,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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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
    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1
一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
    ,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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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便
    利新聞記者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