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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9
九  本室置有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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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室置有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