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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3
三  本室一般書籍採開架借閱方式,同仁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
    攜出,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其規定如下:
 (一) 限使用本人職員證借書,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職員證,否則本室得
      停止其借書。如因上述情形致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在本室借書者,離職時須歸還所借書籍。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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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室一般書籍採開架借閱方式,同仁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
    攜出,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其規定如下:
 (一) 限使用本人職員證借書,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職員證,否則本室得
      停止其借書。如因上述情形致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在本室借書者,離職時須歸還所借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