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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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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室一般書籍採開架借閱方式,同仁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
    攜出,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其規定如下:
 (一) 限使用本人職員證借書,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職員證,否則本室得
      停止其借書。如因上述情形致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在本室借書者,離職時須歸還所借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