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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 7 條
法務部得隨時派員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人員檢查領用機
關(構)之管制及使用情形。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法務部得隨時派員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人員檢查領用機
關(構)之管制及使用情形。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7 條
法務部得隨時派員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指定之人員檢查領用
機關 (構) 之管制及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