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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7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二、患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宜參加訓練者。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  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二  患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宜參加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