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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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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第 7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二、患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宜參加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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