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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3 條
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
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
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