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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得由所長擔任或所長指派之。委員五至十一人
    ,任期一年,由本所所長就本所相關同仁、法醫病理、血清證物、毒
    物化學及一般刑事法醫學等相關專家、學者中聘任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