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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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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稱本所) 為加強法醫人員之培訓、推動法醫
    學之研究發展,以提昇法醫鑑驗功能,特設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本所所提研究主題、研究方針及教育培訓計畫之審議諮詢事項。
 (二) 本所所提研究計畫之審議及執行監督諮詢事項。
 (三) 本所法醫實務標準鑑識工作流程規範、品質鑑識及準確度之管理諮
      詢事項。
 (四) 本所重大疑難鑑定案件之諮詢事項。
 (五) 重大案件之法醫支援及協調諮詢事項。
 (六) 法醫刑事鑑識人員之培訓諮詢事項。
 (七) 其他本所所長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得由所長擔任或所長指派之。委員五至十一人
    ,任期一年,由本所所長就本所相關同仁、法醫病理、血清證物、毒
    物化學及一般刑事法醫學等相關專家、學者中聘任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至三人
    ,協助辦理相關事務,均由本所現職人員或顧問中派兼之。
五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所人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