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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9
九  電腦因輸入資料而列印供核對之表報,及作業所生之廢品,須經主管
    核准後,責由專人定期蒐集銷毀,禁止外流。
    前項表報,至少保管一年。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9
  九  電腦因輸入資料而列印供核對之表報,及作業所生之廢品,須經主管
      核准後,責由專人定期蒐集銷毀,禁止外流。
      前項表報,至少保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