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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8
八  電腦廠商維修人員於實施定期維護或故障排除時,作業部門應建卡備
    查,並應派員在場監督。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8
  八  電腦廠商維修人員於實施定期維護或故障排除時,作業部門應建卡備
      查,並應派員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