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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6
六  連線作業終端機設備如需增置者,應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由
    本部資訊中心編號列管。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6
  六  連線作業終端機設備如需增置者,應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由
      本部資訊中心編號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