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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5
五  建檔及更正資料經由電腦列印後,作業部門應指派專責人員詳加查核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5
  五  建檔及更正資料經由電腦列印後,作業部門應指派專責人員詳加查核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