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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4
四 各機關所使用之電腦軟體應妥適保管存放,除報經本部核准外,嚴禁 交付他人使用,並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4
四 各機關所使用之電腦軟體應妥適保管存放,除報經本部核准外,嚴禁 交付他人使用,並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