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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8
二十八  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考評成效優異或辦理不力之機關首長及承辦
        人員,報請部長核定後,予以獎勵或懲處。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28
二十八  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考評成效優異或辦理不力之機關首長及承辦
        人員,報請部長核定後,予以獎勵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