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4二十四 提供刑案電腦資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提供刑案資料供辦案所需者,須以司法、軍法、警政機關之公函
為據,並依公文處理程序簽准後查復。
二 選務機關因辦理各種選舉,來函查詢候選人或助選員之消極資格
者,經核准後查復。
三 政府其他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函索刑案資料者,視
個案情形,經核准後查復。但偵查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或少
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管訓
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其刑案資料不予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