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3二十三 政府機關基於法定職掌及業務需要者,得查詢電腦資料。但應陳
報主管核定後辦理。
檢察官因辦案急需電腦資料時,得以電話查詢之。承辦人應即查明
查詢人之身分及查詢用途,並應於查復後登載電腦資料電話查詢登
記簿 (附件八) ,並陳主管核閱。
(附件八)
(機關名稱) 電腦資料電話查詢登記簿
┌─┬─┬─┬─┬─┬───┬─┬──┬──┬─┐
│呈│月│查│查│職│ │查│核簽│答簽│備│
│ │/│詢│詢│ │查 詢│詢│准 │詢 │ │
│閱│日│機│人│ │事 項│用│人 │人 │ │
│ │ │關│姓│別│ │途│員章│員章│註│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全銜) 資訊作業人員保密切結書
具保密切結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起任職本機
關資訊處理部門 (負責 業務) ,對於業務上所知悉、
持有之機密資料、程式及其檔案、媒體等,絕對保守機密
,不得外洩,如有違誤願負法律上責任。離職後亦同。
具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