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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2
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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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