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2
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22
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