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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18
十八  電腦作業使用之磁性媒體必須分類,並於外部標示左列等級:
   (一) 絕對機密
   (二) 極機密
   (三) 機密
   (四) 密
      前項磁性媒體指定專人列冊保管,並嚴格管制其複製,以確保資料
      不致誤用與外流。不再需用時,須立即銷毀或重新格式化處理。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18
十八  電腦作業使用之磁性媒體必須分類,並於外部標示左列等級:
   (一) 絕對機密
   (二) 極機密
   (三) 機密
   (四) 密
      前項磁性媒體指定專人列冊保管,並嚴格管制其複製,以確保資料
      不致誤用與外流。不再需用時,須立即銷毀或重新格式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