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17十七 建檔後之各項資料如需更正者,承辦人員應詳填電腦資料更正單 (
附件三) ,經主管審核後,轉建檔權責單位核定更正之。
前項管制單應逐件編號,保存備查。
(附件三)
(機關名稱) 電腦資料更正管制單
單位: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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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別│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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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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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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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發現│ │錯誤審核│ │
│人員 │ │人員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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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更正│ │更正審核│ │
│人員 │ │人員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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