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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16
十六  作業人員不得洩露其使用之密碼,且非經主管之同意,不得與他人
      共同使用其密碼。其共同使用密碼者,應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 密碼共同使用時,須能明確界定其使用者。
   (二) 當共同使用原因消失時,須立即更換此密碼。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16
十六  作業人員不得洩露其使用之密碼,且非經主管之同意,不得與他人
      共同使用其密碼。其共同使用密碼者,應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 密碼共同使用時,須能明確界定其使用者。
   (二) 當共同使用原因消失時,須立即更換此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