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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11
十一  來賓參觀電腦作業如須列印表報展示時,不得提供真實資料。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  來賓參觀電腦作業如須列印表報展示時,不得提供真實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