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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8
八  使用檔案傳送、網路論壇等服務時,應優先使用國內已有之服務。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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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使用檔案傳送、網路論壇等服務時,應優先使用國內已有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