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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4
四  使用人如因業務變動或離職,須向管理單位繳銷其使用帳號。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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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使用人如因業務變動或離職,須向管理單位繳銷其使用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