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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2
二  因業務需要,透過本部網際網路伺服主機擷取或傳輸電子文件時,須
    填寫「網際網路帳號申請單」,向管理單位資訊中心申請使用帳號 (
    如附件) 。

     (備      註:附件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00 期 41-42 頁)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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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因業務需要,透過本部網際網路伺服主機擷取或傳輸電子文件時,須
      填寫「網際網路帳號申請單」,向管理單位資訊中心申請使用帳號 (
      如附件) 。
       (編:附件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00 期 41-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