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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17
十七  管理單位應嚴格管制未經認可程式及磁片之使用,亦不得准許使用
      私人持有之程式或磁片,以防範電腦病毒之危害。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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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管理單位應嚴格管制未經認可程式及磁片之使用,亦不得准許使用
      私人持有之程式或磁片,以防範電腦病毒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