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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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16
十六 管理單位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16
十六 管理單位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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