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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12
十二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備份存檔。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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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備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