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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委員九人,為
    指定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
    餘委員五人,為票選委員,由本局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無記名投票
    法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由本局分為下列五個選舉區,各票選委任職以上之人
    員一人擔任:
 (一) 局本部及幹部訓練所。
 (二) 台北地區。
 (三) 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四)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
 (五) 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前項選舉,各選舉區得次高票者,為候補委員。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委員九人,為
    指定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
    餘委員五人,為票選委員,由本局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無記名投票
    法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由本局分為下列五個選舉區,各票選委任職以上之人
    員一人擔任:
 (一) 局本部及幹部訓練所。
 (二) 台北地區。
 (三) 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四)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
 (五) 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前項選舉,各選舉區得次高票者,為候補委員。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委員九人,為
    指定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
    餘委員五人,為票選委員,由本局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無記名投票
    法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由本局分為下列五個選舉區,各票選委任職以上之人
    員一人擔任:
 (一) 局本部及幹部訓練所。
 (二) 台北地區。
 (三) 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四)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
 (五) 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前項選舉,各選舉區得次高票者,為候補委員。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委員九人,為
    指定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
    餘委員五人,為票選委員,由本局委任職以上之現職人員,以無記名
    單記法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分為下列五個選舉區,各票選一人擔任
    :
 (一) 局本部及幹部訓練所。
 (二) 台北地區。
 (三) 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四)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
 (五) 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
二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第三點
    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