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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委員九人,為
指定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其
餘委員五人,為票選委員,由本局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無記名投票
法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委員,由本局分為下列五個選舉區,各票選委任職以上之人
員一人擔任:
(一) 局本部及幹部訓練所。
(二) 台北地區。
(三) 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四)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
(五) 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前項選舉,各選舉區得次高票者,為候補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