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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6
六  法務人員應邀參與會議或活動後,應於返國十五日內,將其參與會議
    、活動之證明及心得報告陳報本部備查。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6
六  法務人員應邀參與會議或活動後,應於返國十五日內,將其參與會議
    、活動之證明及心得報告陳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