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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4
四  依本要點規定核給公假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經所屬機關權責
    長官核准,必要時得由機關長官逕行派員代理。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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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本要點規定核給公假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經所屬機關權責
    長官核准,必要時得由機關長官逕行派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