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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3
三  各機關首長應衡酌機關內人力配置、業務簡繁,以決定是否給予公假
    。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3
三  各機關首長應衡酌機關內人力配置、業務簡繁,以決定是否給予公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