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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2
二  依本要點規定請給公假,應提出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之相關證明文件
    。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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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本要點規定請給公假,應提出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之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