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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6
六  檢察長認有必要時得指派承辦相關業務之書記官、行政人員列席。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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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察長認有必要時得指派承辦相關業務之書記官、行政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