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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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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6
六 檢察長認有必要時得指派承辦相關業務之書記官、行政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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