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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 9
九  本要點所定表揚,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為之。
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9
九  本要點所定表揚,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