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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領。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9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
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