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領。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 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