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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5 條
本部於接受推薦機關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部長核定後,
於公開儀式頒給之。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5 條
本部於接受推薦機關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部長核定後於
公開儀式頒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