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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
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
國人者,應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
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
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其與請
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
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