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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3 條
對法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法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並有具
    體事蹟。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
    有重大貢獻。
三、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
四、辦理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於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五、對法務工作有關之研究或著作,經審查認定,確有重大價值或成效。
六、其他對法務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法務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  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並有具體
    事蹟者。
二  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
    有重大貢獻者。
三  適時消弭重大事變,有裨公共安全者。
四  辦理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於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五  對法務工作有關之研究或著作,經審查認定,確有重大價值或成效者
    。
六  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