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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風
、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仲裁及其他法務工作。
民國 84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係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
風、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商務仲裁之指導監督
及其他法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