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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4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部申請許可後,依法向
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4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部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
  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