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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4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部申請許可後,依法向
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