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 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 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七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 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