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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第七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
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
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9 條
  第七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
  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備查。